檢測項目: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分類鑒別、危險公示標簽、安全數據單技術服務
檢測標準: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分類鑒別、危險公示標簽、安全數據單技術服務
檢測周期:7-10工作日
2020年12月18日,海關總署發布了《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2020年第129號公告),并于2021年1月10日實施。129號公告是海關執行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第591號令)賦予的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的最新執行文件。根據129號公告: 一、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,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、包裝類別(散裝產品除外)、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(UN編號)、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(包裝UN標記)(散裝產品除外)等,還應提供下列材料: 1.《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》; 2.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,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、數量等情況說明; 3.中文危險公示標簽(即GHS標簽,散裝產品除外,下同)、中文安全數據單(即SDS/MSDS)的樣本。
二、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時,應提供下列材料: 1.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》; 2.《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》(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); 3.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; 4.危險公示標簽(即GHS標簽)、安全數據單(即SDS/MSDS)樣本,如是外文樣本,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; 5.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,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、數量等情況說明。
三、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內容包括: 1.產品的主要成分/組分信息、物理及化學特性、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的規定。 2.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(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),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(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);危險公示標簽、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的規定。
為滿足化學品進出口和安全監管需求,向廣大化學品生產、經營、運輸、儲存、物流和進出口企業提供專業的檢測、鑒定和咨詢服務: 1.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2.安全數據單/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制和審核(SDS/MSDS編制和審核) 3.危險公示標簽編制和審核(即GHS危險性標簽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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